歷屆理監事名單
第四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周顯光
常務理事:林明弘、徐力平、柴駿甫、冀樹勇
理事:陳宗邦、嚴世傑、張上君、黃宗宸、倪勝火、張志勇、鄭志文、劉子衙、林煜閔、王自強
常務監事:孔繁琦
監事:謝震輝、鄭燦鋒、鄭瑞濱
秘書長:張嘉峰
執行秘書:李均憲、周彤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周顯光
常務理事:賴文祥 、徐力平、柴駿甫、冀樹勇
理事:陳宗邦、嚴世傑、廖學瑞、黃宗宸、倪勝火、余明山、魏正賜、張永源、江茂雄、李復甸
常務監事:鄭文隆
監事:孔繁琦、謝震輝、鄭燦鋒、鄭瑞濱
後補理事:王自強、蔡佳翰、柯宗廷、陳俊吉、鄭志文
後補監事:彭啟明
秘書長:張嘉峰
執行秘書:李均憲、劉育安、周彤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鄭文隆
常務理事:賴文祥 、徐力平、黃世建 、冀樹勇
理事:廖學瑞 、黃宗宸 、周顯光 、陳宗邦 、蔡文豪、倪勝火 、謝翰璋 、張永源 、王自強 、蔡佳翰
常務監事:孔繁琦
監事:余明山 、鄭瑞濱 、鄭燦鋒、謝震輝
後補理事:余信遠 、江茂雄 、蔡佳翰 、魏正賜 、陳俊吉
後補監事:彭啟明
秘書長:張嘉峰
執行秘書:李均憲、劉育安、周彤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鄭文隆
常務理事:徐力平、倪勝火、黃世建、冀樹勇
理事:江茂雄、周揚國、黃一平、黃宗宸、楊騰芳、廖學瑞、蔡文豪、賴文祥、蕭松山、魏正賜
常務監事:陳正興
監事:孔繁琦、陳福成、謝震輝、鄭燦峰
後補理事:黃鐘、張家豪、陳俊吉、李承育、江允智
後補監事:陳建宏
顧問:呂良正、林三賢、郭坤成、曾國正
秘書長:張嘉峰
執行秘書:林新華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離岸風機基礎暨海事工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我國風機基礎及海事工程之專業技術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發展及推廣風機基礎工程學術及其有關之科學與技術。
二、整合風機基礎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海域地質與地形調查與試驗、材料、海纜、防蝕處理、維護管理、工作船、基礎調查、設計、運送、安裝、監測、訓練、發證、認證、氣象與環境影響等專業技術。
三、接受有關風機基礎工程相關技術之委託研究,提供專業服務。
四、提供風機基礎工程學術、法規、教育方面之意見,以供政府機關主管當局參考採行。
五、接受政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團體之委託,辦理風機基礎工程相關之審查、評估、 調查、鑑定等技術服務工作。
六、其他有關風機基礎工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風機工程相關之學術、技術之研究或工作、對風機工程有興趣並認同本協會之設立宗旨與任務者,且年滿20歲,得申請為個人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凡與風機工程有關之機關、部門、公司或團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理事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之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風機工程事業、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及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1月2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年3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70012833號函准予備查。